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要求,推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日常监管执法中推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以下简称随机抽查)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坚持依法监管,创新监管方式,规范执法行为,切实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到2017年底,随机抽查在全国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得到普遍运用,检查任性、执法扰民、执法不公等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得到较好解决,随机抽查成为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含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和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治理、暗访暗查等监管监察执法活动的主要方式。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实施。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矿山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法程序,落实执法责任,确保随机抽查工作依法顺利推进,实现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坚持公正高效。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落实安全生产分类分级和属地监管的要求,对不同的对象分别采取适当的随机抽查方法,提升监管执法效能。
——坚持公开透明。实行“阳光执法”,主动公开、及时更新随机抽查程序、事项、结果等信息,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强化社会监督,切实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坚持协同推进。建立完善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充分利用现有信息数据,与分类分级和属地监管需求相适应,与有关部门执法及信用信息平台相衔接,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务求实效。
二、完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机制
(一)明确随机抽查的主体。
随机抽查主体是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国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开展随机抽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在全国范围内按照省级行政区域随机抽取待查对象,直接组织或者督促、指导相关地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随机抽查。国家煤矿安监局负责督促、指导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开展煤矿随机抽查工作,组织实施全国范围内的煤矿随机抽查。省级、设区的市及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辖区内随机抽查工作。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随机抽查工作。省级煤矿安监局及所属分局负责组织、协调、实施辖区内煤矿随机抽查工作。
(二)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按照分类分级和属地监管的要求,建立本部门监管监察职责范围内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有条件的地区要进一步建立区分不同行业领域、满足不同执法需求的随机抽查名录库。对监管职责范围内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单位和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单位,应当纳入随机抽查名录库。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与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随机抽查的名录库一般不重合、不交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主要由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送的抽查对象构成。
(时间进度: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于2016年6月底前完成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于2016年4月底前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并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报送抽查对象建议名单。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及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有关部署完成。自2017年起,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一般每年更新一次)
(三)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相关地方标准的强制性条文,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执法主体、依据和相应的法律责任。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突出针对性,不求多求全、不重复罗列,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发生变化的,要及时予以更新。具体实施随机抽查时,除有特殊要求外,均应当按照随机事项抽查清单制作执法检查方案和检查表。
(时间进度: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于2016年3月底前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于2016年6月底前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自2017年起,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和监管执法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更新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四)建立完善“双随机”抽查方式。
随机抽查分为“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定向抽查是指按照被检查对象的行业领域、隶属关系、生产经营规模、风险等级等特定条件,随机确定待查对象名单,对其进行执法检查。不定向抽查是指不设定条件,随机确定待查对象名单,对其进行执法检查。要结合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建立随机抽查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并及时调整完善。具体实施随机抽查时,要随机确定待查对象和执法人员,实行“双随机”抽查。按本部门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治理等工作,需要对特定行业领域进行全面检查的,要视情况随机确定相关的执法人员。
(时间进度:2016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五)科学、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要切合实际,确保必要的随机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并逐步提高,暗查暗访一般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单位每年要实现一次检查覆盖;对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单位每半年要实现一次检查覆盖;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要进行重点监管监察,制定专门的工作方案,完善执法检查程序,增加执法检查频次,督促整改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活动。
(时间进度:2016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六)开展联合抽查。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与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联合随机抽查,共同制定并实施联合抽查计划,依照各自职责处理检查发现的问题,互通执法结果,形成执法合力。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组织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开展联合抽查,也可以直接对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随机抽查。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应当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依法处理。
(时间进度:2016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七)实现抽查成果综合运用。
要强化随机抽查的严肃性和威慑力,引导推动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自觉尊法守法。对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并按规定纳入社会信用记录。随机抽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及时向有关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通报反馈。
(时间进度:2016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明确细化辖区内推进随机抽查的任务和步骤,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随机抽查工作落到实处。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明确本部门实施随机抽查的牵头单位,相应调整充实一线监管执法力量。要加强对随机抽查工作的组织部署、督促指导和业绩考评,确保随机抽查工作顺利推进。
(二)注重宣传培训。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广泛开展宣传报道,为随机抽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氛围。要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总结交流执法经验,努力提升执法能力,完善随机抽查执法模式和方法。
(三)强化信息技术支撑。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把随机抽查纳入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推动实现随机抽查的“双随机”及全过程记录。要统一规划、合理安排,确保随机抽查相关的信息化建设与本部门现有的监管监察执法信息化系统和有关部门的信用信息系统有效衔接,避免重复性建设。
(四)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定期公布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扩大随机抽查的影响面,自觉接受生产经营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