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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利剑出鞘——新《食品安全法》再解读

  • 利剑一:最严格的监管,净化市场环境

    1、明确各监管部门职责
    由食品监管部门(以下简称为“食药监部门”)统一监管,终结了“九龙治水”的食品安全分段监管模式,将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以及餐饮服务许可整合为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由卫生行政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工作,食药监部门参与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工作,加强了标准制定与标准执行的衔接;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实施对进出口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由公安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犯罪的侦查。
      
    2、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新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3、建立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食药监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4、增设企业责任约谈制度
    食药监部门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情形,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责任约谈情况将被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利剑二:最全面的规定,把脉群众需求

    1、添加剂不许可不得生产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2、剧毒、高毒农药有禁区
    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3、批发市场须抽查农产品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人员,或者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运输等过程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4、网售食品必须“实名制”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

    5、保健品不得宣称能当药吃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6、婴儿乳粉配方必须注册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药监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它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

    7、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按规定标示
    新法增加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示。同时规定,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生产工具、设备、原料等,最高可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8、集中用餐单位应有管理规范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供餐单位应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

    利剑三:最严厉的处罚,根除市场乱象

    1、强化刑事责任追究
    对于违法行为的查处,首先要求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判断,如果构成犯罪,就直接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才是由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增设了行政拘留。新法对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经营病死畜禽、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严重行为增设了“行政拘留”这一处罚。

    2、大幅度提高罚款额度
    对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等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现行的食品安全法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新法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金额30倍的罚款。同时,当消费者遭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而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处理。

    3、增设了对重复违法行为的处罚
    针对多次、重复被罚而不改正的问题,食药监部门有权对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法受到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4、增设了非法提供场所的罚则
    为了加强源头监管、全程监管,新法对明知从事无证生产经营或者从事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仍然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行为,规定最高处以10万元的罚款。

    5、强化民事责任追究
    一是增设首负责任制,要求接到消费者赔偿请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先行赔付,不得推诿;二是增强民事连带责任,规定对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能履行法定义务、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论证结论,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与相关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利剑四:最严肃的问责,保障监督成效

    1、职责履行不及时责任人将“被约谈”
    县级以上食药、卫生、质监、农业等部门未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责任人进行责任约谈;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责任约谈情况将纳入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评议、考核记录。

    2、监管不到位责任人将“被辞职”
    县级以上食药、卫生、质监、农业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蔓延。

    利剑五:最牢固的防线,守卫国门安全

    1、明确了进出口食品的监管主体
    新《食品安全法》明确了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药监部门对国内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实施监督管理”,明确了进口食品进入国内市场后的监管。

    2、调整了进口食品的检验模式
    新《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对今后进口食品检验模式做了规定:一方面明确了进口食品的检验指《商检法》规定的“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另一方面规定了食品检验的模式,即对进口食品随附合格证明材料进行审查评定。

    3、强化了进口食品监管部门之间的联动
    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 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务院食药、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通报。同样,食药部门发现上述问题的,也应当及时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

    4、突出了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进口方面,新《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向我国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前款规定的内容;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进口商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并依照本法第63条的规定召回。”出口方面,第九十九条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对进口、出口食品的企业都明确了相应的主体责任,以确保进出口食品的安全。

    5、加大了对进出口食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一是作处罚金额大大增加,从原本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增加到“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二是与新增的进口食品召回规定相呼应,增加了对拒不召回进口食品的处罚;三是对进口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和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两类行为的处罚设置了条件,前者为提供虚假材料,后者为未提交所执行的标准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此举不仅完善了法条,也便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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