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出台《山东省省级食品检验检测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意见》,明确了购买、承接服务主体,细化了购买服务流程和内容,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山东明确,凡承担国家、省级安排食品检验检测任务的省级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和单位,均可作为购买主体向社会力量购买检验检测服务;凡符合相关规定并具有合法的食品检验检测资质、能力和硬件保障,满足购买主体检验检测需求的检测机构,均可作为承接主体承担检验检测任务。
省级年度检验检测计划下达后,购买主体要及时向社会公告购买服务内容及对承接主体的要求等相关信息;按程序确定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及时掌握检验检测项目实施进度,督促承接主体履行合同。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检验等任务,购买主体可指定符合条件的承接主体,并于检验检测工作开展前,在部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山东要求,对购买服务进行综合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编制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购买主体对购买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考核评估,对承接主体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