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年中,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得到了明显加强,但此期间仍然发生了多起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我国政府管理的一个重要问题。相比之下,美国是目前世界上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最完善的国家,为我国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提供了宝贵经验。2015年10月1日,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其在旧法基础上进行了完善,但该法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应当注意的问题,我们可借鉴美国的经验加以完善。
一、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
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是食品安全监管顺利推行的基础。我国食品安全法对许多领域只做了原则上的规定,配套规章还应及时跟上。可借鉴美国的立法经验,对食品安全制定具体的标准和监督程序,并且法律法规应覆盖所有食品;同时我国政府应继续重视对已有法律法规的及时修正、动态调整。如:2009年1月美国“花生酱事件”后美国相继通过了几经修改的《2009年食品安全加强法》和《2011年美国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
二、食品监管部门权限需要进一步明确,执法模式不断改进
我国新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的监管由采取“分段管理”模式转变为由食药监管部门统一管理。这种模式改变了过去不同部门在分段管理中执行各自的部门法规,缺乏协调和沟通,未能达到安全监管目的现象。在新食品安全法实施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品种监管的作用,完善监管体制。
我国可借鉴美国食品监管模式,由国家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来协调全国的食品安全工作,实行从上到下垂直管理,采取品种监管为主。立法部门制定法规或修订法规,执法部门强行执法来贯彻实施法规;司法部门对强制执法行动、监管工作或一些政策法规产生的争端给出公正的裁决等,对食品从生产到销售的各个环节实行严格的监管。奥巴马政府新食品安全法律还强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必须斩断与食品经济利益相关的一切联系,食品生产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交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才能达到各司其职的效果,才能做到执法公开透明。
三、风险交流机制需要进一步强化
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的实践表明,食品风险交流机制未能将食品安全的风险分析评估与预警机制贯穿到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食品生产产业链中。如:生产的各个环节监督力度不够,食品生产者、消费者和监管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不透明、不及时,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差,公众食品安全意识薄弱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都不利于保证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
美国对食品安全管理从危机应对向风险预防的高效转变,积累了有效经验,提供了国际案例。比如:美国政府为了便于对食品有效的监管,在相关领域建立食品快速预警系统、电子通信系统,对已确定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进行交换,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