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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总局发布《食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 为更好地规范食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投诉举报在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的重要作用,2016年1月12日,国家食品监督管理总局毕井泉局长签署第21号令《食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16年3月1日起实施。

    办法主要有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进一步推进社会共治的管理模式
    该办法明确食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依法行政、社会共治的原则,要求各级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宣传,落实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并支持公众投诉举报食品违法行为。该办法坚持方便群众、服务群众、对群众负责、接受群众监督的立法思想,以此落实社会共治理念下的各项制度,达到社会共治效果。

    二、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第一,明确投诉举报机构职责。该办法明确了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投诉举报管理的职责,强调了各级食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职责。第二,重心下沉,明确属地受理原则。该办法规定属于县级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投诉举报人应当向涉嫌违法主体所在地或者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食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投诉举报。以此作为地域管辖的原则,便于基层及时处理大部分投诉举报,提高解决公众诉求的效率。同时,考虑到根据监管职责划分,以及有些省(市)实行统一受理,该办法规定投诉举报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食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投诉举报;对食品投诉举报实行统一受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诉举报人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投诉举报机构提出投诉举报。

    三、进一步细化投诉举报办理程序
    第一,明确转办要求。投诉举报受理后,一般投诉举报应当3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办理;重要投诉举报应当2日内转交同级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对涉及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内部多部门监管职责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机构应当提出拟办意见,上报同级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同级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明确办理意见,组织协调投诉举报的办理。第二,明确承办要求和办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线索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办理,并在60日内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特别复杂疑难的投诉举报,需要继续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书面报请投诉举报承办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及投诉举报机构。对投诉举报涉及的产品进行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或论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举报办理的时限内。第三,明确跟踪督办、信息上报和反馈、审查、回访、归档等事项。第四,合理设置工作时限。该办法对投诉举报的受理、不予受理告知、转办、办理、结果告知等时限均作了规定。

    四、进一步完善投诉举报信息管理
    办法第四章专章规定信息管理制度,加强食品投诉举报数据中心建设,要求充分利用投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规范工作,加强对投诉举报信息的监测和管控,有效防范安全风险;省级投诉举报机构应当实时报送带有倾向性、风险性和群体性食品安全问题等投诉举报信息,每月报送本行政区域的重要投诉举报信息和投诉举报热点、难点问题分析情况;明确了定期通报的内容。

    五、进一步明确投诉举报工作责任
    该办法规定各级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及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相关规定,投诉举报机构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工作人员培训教育,明确了投诉举报机构和承办部门工作准则和责任。

    国家食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各地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投诉举报机构认真做好《食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进一步规范工作,充分发挥投诉举报管理在引导社会共治、解决群众诉求、防范系统风险、打击违法犯罪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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