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大气固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监测,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主要技术指标、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和检测时的质量保证措施。本标准适用于监测固定污染源烟气参数,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和排放总量的CEMS。凡进入国家环境监测网络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须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生效,《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76-2001)废止。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76—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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