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实施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日前,财政部、环保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水污染防治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水污染防治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操作流程作出明确规范。
《意见》提出了完善制度规范、优化机制设计、转变供给方式、改进管理模式、推进水污染防治、提高水环境质量的总体目标,以及存量为主、因地制宜、突出重点3大原则。要求水污染防治领域推广运用PPP模式,以费价机制透明合理、现金流支撑能力相对较强的存量项目为主,适当兼顾部分新建项目,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不同流域和湖泊、不同领域项目特点,对纳入国家重点支持江河湖泊动态名录或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相关资金支持的地区,采取差异化的合作模式与推进策略,率先推进PPP模式。
《意见》强调要建立投资回报机制。提出综合采用使用者付费、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政府付费等方式,分类支持经营性、准公益性和公益性项目,并通过土地开发、生态旅游等收益创造能力较强的配套项目资源,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意见》提出有序开展评选推介工作。要求各级环境保护、财政部门积极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水污染防治领域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中遴选潜在项目。财政部、环保部每半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一次水污染防治领域PPP项目评选工作,从中选择部分优质项目予以推介。地方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研究建立议事协调及联审机制和PPP项目的实施监督机制。
《意见》强化政策保障机制与第三方咨询。提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运用水污染防治专项等相关资金,对PPP项目予以适度政策倾斜。逐步从“补建设”向“补运营”、“前补助”向“后奖励”转变。支持社会资本建立环境保护基金,重点支持水污染防治领域PPP项目,并鼓励环境金融服务创新。
《意见》还指出,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加强组织实施和监管,建立独立、透明、可问责、专业化的PPP项目监管体系,实行信息公开,建立政府、服务使用者共同参与的综合性评价体系。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水污染防治领域特许经营管理制度,降低准入门槛,清理审批限制,拓宽社会资本投入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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