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程序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
(一)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建设单位要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编写职业卫生专篇,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对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应当报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核、竣工验收;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进行审核、竣工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组织5名以上专家,对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应指派2~3名监督员参加审查会并监督审查过程。参加审查的专家名单须报经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参加评审专家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或审查未通过仍以专家身份参与评审的或未通知卫生行政部门参与监督审查过程的,评价报告书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作出的评价报告负责。
(三)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的规定,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和提交有关资料,向主管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备案或审核。
(四)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备案或审核。卫生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的内容包括: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服务范围,评价报告的规范性,技术审查专家组成及审查意见处理情况等。
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同意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或备案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按程序向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审核或备案。
二、防护设施设计职业卫生审查
(一)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确定为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根据经审批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文件,申请职业卫生审查。
(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职业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后,应当指定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技术审查结论进行行政审查。审查同意的,应当予以批复,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一)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
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尽可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技术机构承担。(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完成后,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报原预评价备案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进行备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
(三)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应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进行现场验收。对建设项目审查验收合格的,应当在现场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未通过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对竣工验收提出整改意见的,建设单位提交整改报告后才能批复,建设单位没有提交整改报告的不得批复。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有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同步进行卫生验收。
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的职责分工
(一)市卫生局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1.由市政府审批或者由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
2.跨县(市)、区行政区划的建设项目;
3.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介入放射学工作场所、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等建设项目;
4.由县(市)、区政府审批或者由县(市)、区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
5.省卫生厅委托的重点建设项目。
(二)县(市)、区卫生局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1.县(市)、区政府审批或者由县(市)、区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不足1亿元人民币的建设项目;
2.市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
(三)市卫生局可以委托县(市)、区卫生局负责部分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必要时市卫生局可以直接审批由县(市)、区卫生局负责的建设项目。
五、市卫生局委托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承担由市卫生局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及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的审查、受理工作,具体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受理,根据我局安排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市卫生监督所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完善相关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