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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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效率,规范审查行为,经研究,将卫生部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范围调整如下: 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50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核电站建设项目;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切实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工作。 本规定自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