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阶段,都是依据据卫生部49号令,具体划分标准另行公布。
在49号令的征求意见稿中有分类标准,在49号令正式颁布时又将这块内容去掉,可能分类标准还在存在争议。下面是征求意见稿的分类标准。
第七条 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是否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场所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接触人数、频度、时间和范围,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及其控制效果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险程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后,并参考下列原则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定类别。
(一)建设项目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且工作场所中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可能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一倍以上、每天接触超标的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1小时以上的劳动者人数5人以上,发生职业病危险性较大的,应当评定为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但工作场所中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可能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一倍以下、每天接触超标的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1小时以上的劳动者人数5人以下、发生职业病危险性较小的;或者建设项目不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但工作场所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可能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一倍以上、每天接触超标的职业病危害因素1小时以上的劳动者人数5人以上,发生职业病危险性较大的,可评定为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
(三)建设项目不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但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可能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一倍以下、每天接触超标的职业病危害因素1小时以上的劳动者人数5人以下、发生职业病危险性较小的,可评定为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
在平时的工作中一般都是评价机构根据实际调查的情况划分的。有时候界限很模糊,不太好界定。同一评价机构的不同人员或不同评价机构对同一建设项目进行评价,可能会得出绝然不同的结果,有的说严重,但有的认为是一般。这也就是职评不够严谨之处。不太好量化,不能量化就不好界定。
总之,旧的的49号令分类比较直接,容易界定,不过在有些项目上可能有点过严。在分类标准还没有出来之前,我们现在还是用这个分类方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