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 关系到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使用后能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方面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能否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的关键性工作。这项工作不但具有较复杂的工程技术性,而且还有很强的政策性,因此必须以建设项目为基础,以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为依据,用严肃的科学态度开展和完成职业病危害评价任务,在工作中始终遵循严肃性、严谨性、公正性、可行性的原则。
一、严肃性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是《职业病防治法》中确立的主要法律制度之一,即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是国家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的,法律、法规是职业病危害评价的重要依据。因此,承担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的机构及人员必须首先学习、掌握并严格执行国家、地方、行业颁布的有关职业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在评价过程中以此为依据剖析建设项目在执行国家、地方、行业颁布的有关职业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中存在的问题,为建设项目的决策、设计和职业卫生管理提出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评价结论和建议。
二、严谨性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涉及的学科范围广,影响因素复杂多变,尤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在时间上又具有超前性,为保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能准确地反映建设项目的客观实际和结论的正确性,在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全过程中,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体系,依据科学的评价方法和评价程序,以严谨的科学态度进行工作。
从收集资料、调查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及分析、现场及类比现场的检测、分析,直到做出评价结论与建议等每个环节,都必须严守科学态度、用科学的方法和可靠的数据,按照科学的工作程序一丝不苟地完成各项工作,努力在最大程度上保证评价结论的正确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靠性。
三、公正性
评价结论是建设项目决策、设计、管理的依据,也是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的依据。因此,对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每一项工作外节都要做到客观和公正。在评价过程中要防止评价人员主观因素的影响,又要排除外界因素的干扰,避免出现倾向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会涉及到一些部门、集团、个人的某些利益。在评价时,必须以国家的总体利益为重,为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安全与健康,依据国家、地方、行业有关职业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经济技术的可行性,提出客观、真实的评价结论。
四、可行性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可行性的要求是针对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和特征,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分析的程序和方法是可行的;其次要针对建设项目中可能产生或者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进行的分析和评价方法是合理的,既要符合项目实际,又要有理论依据;再者对建设项目拟采取或者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预期效果或者控制效果进行技术分析及评价,提出符合实际经济、技术条件的合理可行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