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管理规范》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验室布局与管理规范》的通知 ,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应包括基础档案、评价档案、检测档案三大类。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档案管理及实验室的布局与管理,保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有关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管理规范》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验室布局与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明文规定规定:
第五条 检测档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检测服务合同;
(二)合同评审记录;
(三)现场调查记录、工作日写实等相关原始记录;
(四)检测方案及审核记录;
(五)现场采样记录、现场检测记录、样品接收流转保存记录、实验室分析记录、原始谱图及计算过程记录等相关原始记录;
(六)技术服务过程影像资料;
(七)检测所需的技术资料;
(八)检测报告及审核记录;
(九)其他与检测相关的记录、资料。